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 工矿在线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

发布时间:2024-03-22  作者:佚名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

  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煤矿)

  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提升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4年1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436万元。

  案例2:2024年1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二处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三)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7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2024年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删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测点、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四)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1.6万元。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403/t20240322_4823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环保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矿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矿在线网 gk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54891号-70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