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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报】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法制保障

发布时间:2021-10-29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网

  

  

  晋煤控股煤业集团塔山矿在井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9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集中体现在“十化”。

  一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法治化。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59字新要求。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把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路线、方略法治化,转变为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思维方式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

  二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交织叠加。2015年以来,部分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实际工作中还面临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要求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把防范化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中之重。

  三是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2018年4月28日,中办国办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与上述有关改革事项的紧密衔接,体现了必须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

  四是落实责任方式手段多元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细化了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主要负责人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增加了危险物品装卸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增加了对危险物品装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要求;扩大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危险物品装卸单位的使用范围;明确了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部门;规定重大隐患整治后实行“双报告”制度。

  五是强调安全生产治理源头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作出的重要讲话精神,确立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的规定;扩大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的危险作业范围;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管理;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管理;强调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尤其是规定了构建双重预防控制机制的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并规定对于未能建立制度和采取管控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关于在煤矿领域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山东、河北、山西已有很好实践,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制订了省级地方标准,尤其是山西实现了716个煤矿安全双重预防矿端系统与省级平台联网,在促进双防机制信息化落地方面更进了一步。

  六是注重保护从业人员人文化。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参与、持续改进的机制;加大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管控,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效仿山东省做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增加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保护系统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相衔接;吸取事故教训,增加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规定重大危险源信息向政府部门备案,实行信息共享;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抢救等。

  七是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社会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强制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类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时,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挂靠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点化。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实行职业行业双禁入;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隐患的,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相衔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不按规定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责任追究,规定了七种处理处罚方式;加重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与第二次修改相比,加重了10个至20个百分点;加重了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是第二次修改时规定的4倍至10倍;借鉴环保法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规定对不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明确了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的4种情形。

  九是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具体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后,要求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尤其是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要求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的监督职责;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加强顶层设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十是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公开化。《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规定凡属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要求整改的同时,可以直接处以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sxsafety.gov.cn/articles/ch00029/202109/e02bc12f-76d7-4eea-bff8-7c63a14b2f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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